(十三)市级行政机关及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应将统计表直接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区行政机关报送的内容,由各县区汇总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等垂直管理部门报送的内容,不列入县区汇总的范围,由相应的市级机关汇总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十四)行政机关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统计报送工作;以后实行每半年一报,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元月10日之前完成统计报送工作。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十六)为确保
《条例》的顺利实施,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场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
(十七)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县区行政机关要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岗位登记表》(见附件五),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其中,县区行政机关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岗位登记表》由各县区政府办负责汇总报送;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等垂直管理部门统计的内容,不列入县区汇总范围,由相应的市级机关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一:××××文件拟稿封面(略)
二: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图(略)
三-1:依申请公开流程图(略)
三-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三-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略)
三-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略)
三-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略)
三-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略)
三-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略)
三-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