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机关在形成公文类政府信息时,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5号)要求,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注明理由(公文拟稿封面样本见附件一)。
三、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七)根据
《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由有权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二)。
政府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就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若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就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公开义务机关通过本机关网站、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四、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6号)要求,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及相关文书见附件三-1到附件三-10)。
(十)对进驻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由其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提出的网上申请,其所提供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经审核属实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对已受理的网上申请,行政机关可通过电话告知其申请已受理,同时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申请办理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答复申请人,同时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
五、关于定期报送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问题
(十二)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实施定期报送制度。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当填写《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四-1)。行政机关对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填写《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