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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59号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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