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时,应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事先指定或圈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在财政、监察、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按顺序通知。同一专家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使用三次。开标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现场不得授意或干扰专家的评审工作。对200万元以上项目及200万元以下易引发投诉的项目,由采购人抽取,公证处参与监督。对5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应抽取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参加评审工作。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
五、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每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及时对采购文件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将评标资料等按顺序装订成册。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各存一套。采购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前专家论证书、专家抽取名单、评委及监督人员名单、专家评审意见、专家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公证书、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六、认真对待投标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材料后,要及时会同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耐心解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对投诉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投诉,不认真答复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在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投诉经查属实的,财政部门将暂停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三次以上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七、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有可能影响采购代理业务的钱物、宴请以及娱乐等活动。不向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可能影响采购工作的各种不当得利。对违反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维护评标现场工作秩序,确保评标工作的客观性及独立性。为使评委能够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出入评审现场。评委在评审时,严禁私下相互串通和交换意见,不得发表有诱导性和倾向性言论。所有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应在进入评标现场时上交监督人员进行妥善保管。对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审查及打分工作,应由专家代表、采购人代表、公证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来完成,并出具资格审查意见,交评委审定。评委应独立地填写专家意见表,并根据评审结果出具评标报告,也可以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汇总各评委意见后,写出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