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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并重点检查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措施方案的制订完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工程所在社区对环保和便民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工程所在地交警部门对排堵保畅措施的落实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 初评推荐
  新开工地在开工次月的25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四)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经工程所在社区及交警部门评价认可后,报受监监督机构进行复核评定(详见附件五), 每月30日前监督机构汇总本区域推荐上报工地名单,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审核。
  第八条 备案挂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对推荐上报的工地组织审核后,汇总上报市建管办确认和备案。各监督机构对确认合格的工地实施挂牌,即在工地门外张挂“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合格牌”。
  第九条 合格标准
  依据《上海市建设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评分,实得分值大于90分,且未涉及评分表中否决项内容,则为合格。
  第十条 动态监控
  市建管办、市安质监总站不定期组织抽查、巡查,每月(中心城区监督机构)或每季(郊区监督机构)对工地实施考核,并收集、听取社会各界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违规摘牌
  监督机构月(季)度考核评分结论为不合格(监督机构月或季将不合格名单连同推荐名单一并汇总上报)、在抽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扰民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挂牌工地,立即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结果处理
  不设置承诺牌,或不达标的工地,其相关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市级创优活动;被摘牌的工地,应立即落实整改,一个月以后方可重新评价推荐,确认挂牌;重新挂牌两个月后,方可参与各类创优评选活动。
  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第十三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已开工工程参照本办法同步执行。
  第十四条 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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