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县(市)、区取得下列成绩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1年度防火期内本县(市)、区未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森林火警控制在2起以内的;
2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的;
3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编制符合本意见第12条的;
4从11月1日至翌年5月15日,建立县级专业扑火队,实行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的;
5森林防火期固定防火检查站全部到岗的,森林防火戒严期临时防火检查站全部到岗的。
平山县、赞皇县、井陉县、灵寿县,凡是达到上述5条要求的,奖励县政府5万元。鹿泉市、元氏县、行唐县、矿区,凡是达到上述5条要求的,奖励县(市)、区政府3万元。同时将该县(市)、区防火抵押金如数退还。
(二)乡(镇)政府取得下列成绩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1年度防火期内本乡(镇)未发生任何森林火灾的;
2乡(镇)财政年度防火期内用于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以上的;
3乡(镇)平均每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
4年度防火期内,重点乡(镇)设立1个以上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防火宣传车、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的。
凡是达到上述4条要求的,Ⅰ类乡(镇)(重点林区)奖励1万元,Ⅱ类乡(镇)(一般林区),奖励05万元。同时,将该乡(镇)防火抵押金如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给予相应经济惩罚:
(一)森林火警。一个县(市)、区年度防火期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森林火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并从第3次开始每发生1次扣罚该县(市)、区森林防火抵押金1万元,扣完为止。
(二)一般森林火灾。一个县年度防火期内每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扣罚该县(市)、区森林防火抵押金3万元,扣完为止。
(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有人员伤亡的,实行县(市)、区行政领导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并全部扣除森林防火抵押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落实“五种”责任,即把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成员单位责任、基层管护责任、特殊人员监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对《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隐患拒不按要求整改或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森林防火责任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