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能减排
主要任务:
1.对全年节能目标和工作进行预考核。依据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预测本区域内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情况。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
2.强化节能减排项目督导检查。对“双三十”、“双百”企业和市“十五家”节能减排重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逐一协调调度,对建设进度滞后的,要倒排工期,确保如期完成。已经完成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不能稳定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3.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耗监控。“双三十”、“双百”企业要完成节能量计划,确保完成年度计划的8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4.强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监管。督促140家环保国控、省控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能实现在线监控和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完成任务难度较大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将工业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进行摸底排队,责令关停部分工业增加值低、能耗高的企业。对应关停未实行关停的企业,在煤炭、电力、运输、资金等要素供应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5.严控新上“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及环境评价制度,年内对高于本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新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对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环评审批进行检查,重点针对2008年8月25日以来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限(禁)批规定执行情况,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6.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施钢铁、水泥、焦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集中拆除爆破行动方案。对列入今年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拆除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未能按期淘汰的,从2008年11月1日起一律禁止供电供水,并对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变压器、电机等)情况要摸清底数,列出淘汰计划。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7.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督导2006年以来国家和省支持的重大节能项目建设进度。对《石家庄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所列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建设进度逐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建设、投运。对我市上半年未按时完成的9项减排项目,按省限定时间如期完成。加快实施锅炉改造、余热余压等十大节能工程,督导节能项目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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