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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初次创业的相关政策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下发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初次创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免收费政策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谋职业的收费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6]10号)执行。

  (二)创业补贴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3540”人员(即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0周岁以上)初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合伙经营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创业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

  1.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创业补助申请(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合伙经营的相关证明);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汇总,填写《初次创业补助审核认定表》、《申请初次创业补助人员花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

  四、关于劳务输出补贴

  鼓励有组织的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向省外组织输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向境外组织输出,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一年后可按执行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人数,申请劳务输出补贴。劳务输出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补贴标准:输出到省外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到境外的按每人不超过150元计算。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输出地和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确定。

  劳务输出补贴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办法。向境外输出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向省外输出的,需在组织输出后1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或劳务派遣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

  2.输出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3.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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