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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综〔2008〕119号 二○○八年八月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省定收费项目:治安联防费(公安部门收取)、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文化部门收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按照财综〔2008〕47号文规定的免收期限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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