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改制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改制等证明文件、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备查。培训结束后,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批准。
(二)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型企业申请培训补贴,应在举办培训前,向设区市经办机构提供培训计划和拟参加培训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备查。培训结束后,持取得职业技能(或资格)等级人员名单等凭证材料,经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拨付。
(四)申请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四)款的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关闭破产证明文件、需要安置的待岗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求职者本人。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区市: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二)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收入;
(三)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六条 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预先提取。培训补贴在“职业培训补贴”科目项下列支;求职补贴在“职业介绍补贴”科目项下列支。
第七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用款申请,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与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