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区对部分困难居民和特殊群体的补助标准:
1.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
2.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满60周岁,已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20元,达到60周岁后,由省市财政共同补助。
3.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在校城镇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市财政预算缴费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2007年3月前,由学生所在学校与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结登记手续,9月份开学缴费后办理参保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由市区财政按低档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的80%进行补贴,每人每年补助96元,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调剂解决,每人每年补助24元。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此项补贴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以上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
(十一)其他县(市)统筹区的同类人员的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十二)享受补助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认定,由其所依附单位或社区填报《认定表》,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申报,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认定后,财政部门按认定的补助人员数核定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经办机构。参保人凭认定证明抵顶相应参保金,不足部分、本人自愿选择提高标准部分及大额补充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三)用人单位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团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经劳动、财政等部门审查核准后,方能改变险种和缴费标准。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