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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十强镇”管理的通知

  (四)申报镇试点方案。
  (五)申报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六)申报镇建设规划和其他规划。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试点的镇向所在县 (市、区)提出试点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县 (市)同意后,由县 (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延边州各县 (市)所辖镇,由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区辖镇由区政府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再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报。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基本符合试点条件的镇,组织人员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报镇实地考核,组织考核材料。考察结束后,召开相关会议进行研究,并向省政府报送拟推荐进入省 “十强镇”的请示,待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下发批复。

  五、省 “十强镇”考核办法
  省 “十强镇”实行动态管理。在试点中达不到 “十强镇”要求的试点镇取消试点资格。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省 “十强镇”进行全面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情况,发布考核通报。考核内容为:
  (一)发展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其中经济发展情况的重点是GDP、财政收入、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农民收入情况和居民消费情况。社会发展情况的重点是小城镇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事业发展、人口规模、镇区规模和绿化美化等情况);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情况;市场建设情况;信息化服务情况;人口转移及劳务输出情况。
  (二)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政府职能转变;财政体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事业改革;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小城镇建设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三)考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人员对 “十强镇”进行实地考核,采取听、看、访、查等方法考核试点工作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
  (四)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取消其试点资格。30% 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40% 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暂停试点,暂停享受各项鼓励扶持政策,并责令镇及所在县 (市、区)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70% 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其试点资格。政策落实不好的、试点不积极的、改革开拓精神不强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试点资格。取消试点资格后,所享受的省 “十强镇”各项优惠政策也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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