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重点流域、跨境流域出现重大污染事件和跨界污染纠纷。一要加大流域排放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强对重点河流和跨境河流水质的监测和巡查力度,合理调度和安排节制闸和抽排灌站的开启及使用,防止造成流域性污染事故。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阶段排放的污水水质很差或者可能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威胁时,采取必要的稀释或抽回到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及下游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市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各县(市)、区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挂牌督办一批跨区域、流域的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