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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和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水泥立窑的关闭力度,着力解决大气环境治理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快“小化工”的关闭步伐,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实现“铁腕治污”,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跨境流域及南水北调沿线开展集中整治。

  1.对2006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创模暗访暨重点环境信访问题整改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求,对所有涉及到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当地政府,予以停产治理;对取缔、关闭、拆除及停产治理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当地政府,责令取缔和关闭,坚决清除一批污染严重治理不力的企业;对处理不力或有意不作为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彻底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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