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各县(市)、区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市政府将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将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促进污染减排,集中开展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督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尾水进行杀菌消毒处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或县城以上仍没有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今年底县城以上仍没有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将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从严从重处罚,对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