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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准入标准、考核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落实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制订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将政府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六)人事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对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创造宽松条件,并将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八)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十)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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