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至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中专(兼)职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3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服务机构要配备中医诊疗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设置中医科或中医诊室,开展中医药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要把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房屋。在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区时,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按照规定和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预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已经建成的社区或小区,现有的公共设施用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房屋。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变为政府所有,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予以辅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办法,先解决开展工作急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按吉林省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划分,我省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州)、区财政负担2元。2008年每人每年达到6元,省财政负担2元,市(州)、区财政负担4元,市区负担比例按1:1或自行确定,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比例。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免收定点医疗保险网络管理费,将符合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和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自付比例,其医药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2-3个百分点,将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