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积极改善民生,缓解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贫困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基本生活消费占收入的比重大,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其生活水平。鉴于目前物价仍在较高位运行,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调标工作,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葫芦岛的一项重要措施,提高认识,认真抓紧抓好。要组织有关部门精心组织,落实资金,以确保低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提高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25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20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19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170元;定期定额救济提高到120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提高到265元;南票区、兴城市提高到255元;绥中县、建昌县提高到220元;农村非农业提高到195元。
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凡是城市低保的优抚对象、一人户、残疾人、高龄老年人、在劳动年龄段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接受基础教育的在校中小学学生、单亲家庭分类救助上浮标准一律提高到50元。
三、执行时间
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足额落实所需资金
本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新增加的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以2007年12月末城市低保对象人数为基数,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南票区、兴城市按每人每月6.6元,绥中县、建昌县按每人每月3.6元标准筹集本级配套资金,其余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