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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二)先进单位条件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90--100分为先进单位。

  1、先进单位在具备达标单位条件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创新,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处领先位置,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市政府表扬和奖励;

  (2)负责监管监察的行业和领域事故与上年度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

  (3)较大以上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

  2、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单位总量的30%确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达标单位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低于80分为不达标单位。

  1、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2、事故死亡人数等突破了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无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前3年的平均水平。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

  六、考核步骤

  1、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2、每年12月中旬,市直有关部门对照责任状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2月末前将自评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3、市安委会办公室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领导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考评后,提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的初步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奖惩措施

  1、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同时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畴。

  2、经考核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3、对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5、安全生产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部门,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者,按照《公务员法》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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