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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2、安全生产责任制(8分)

  3、开展专项整治(10分)

  4、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6分)

  5、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工作(10分)

  6、行政许可(6分)

  7、宣传教育培训(10分)

  8、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10分)

  9、隐患排查治理工作(8分)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五、考核条件

  (一)达标单位基本条件

  依据《葫芦岛市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打分,80--89分为达标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其他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搞好对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6、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7、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全年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前3年的平均水平。

  8、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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