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对高利率和复息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要说明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说明过高利率和复利的不合法性。各县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责任
农村“普九”债务形成的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按时、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农村 “普九”债务的清理审定工作在省政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要成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小组,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审定债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保证清理审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真实合法
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要坚持严肃负责的态度,诚实守信、实事求是,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清理审定后的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依法合规。要广泛宣传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相关政策,按照“三公开”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做到不重报、不虚报、不漏报。对虚报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一经核实后,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同时相应扣减上级财政化解“普九”债务“以奖代补”资金数额。违纪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长效机制
一是在清理化解旧债的同时,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预算安排上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通盘考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加强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等。二是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三是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坚决制止发生“一边清理老债,一边发生新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