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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购买条件与销售管理

  (一)购买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拥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

  3、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销售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民政进行初审,公示后转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复审。经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购房。

  2、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协议,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当出具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准予购房的证明。

  3、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5、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地点、价格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与销售、管理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四、优惠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指标单独列出,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优惠政策详见附表)。

  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

  五、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1、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市规划、发改委、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监察、消防、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从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发证等工作。

  3、各社区、街道、民政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购人的社区评议和调查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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