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七日
葫芦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规模
2008年,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我市计划在连山和龙港区域内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9万平方米。今后几年,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规模。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在我市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大多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
2、坚持“两限”的原则,即限面积、限价格。限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90平方米的户型不得超过30%;限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利润不得超过3%。
3、坚持配建廉租住房的原则。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将开发项目资本金的20%交纳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作为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照工程进度返回。
4、坚持有限产权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保障用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交易时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保留优先回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