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辽宁省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可以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划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