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办函〔2008〕255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震灾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工作
安置点的安全管理涉及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将安置点安全管理作为安置点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与安置点其他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安置点安全常态管理机制。要在各安置点设立社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防雷、防汛、用电、用气等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二、明确职责,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安全。
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安置点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安置点配齐基本的消防器材,纠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教育,指导安置点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将50户以上的安置点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其中,1000户以上的安置点应设置规范的消防警务室,配齐基本的消防设施设备,警务室配1名消防警官或专(兼)职消防民警。50-1000户的安置点设消防警务执勤点,执勤点配1名义务消防员。
2.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督促各安置点社区管委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3.在相对集中的安置点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安置点管理人员和受灾群众组成,队员数量不少于本安置点总安置人数的2%。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每班不少于3人),开展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初起火灾,及时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对受灾群众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等。
4.要高度重视安置点受灾群众冬季取暖安全管理工作,在板房内禁止使用电炉、蜂窝煤炉具取暖,严禁使用各种形式的明火取暖。
(二)防雷安全及防范次生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