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2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卫生局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于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报告,并组织专家组开展相应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4.2.3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后,市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