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确定葫芦岛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市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定点救治机构。具体任务是: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督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和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监测与预警
3.1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2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 (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之一时为IV级预警:(1)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市、区)级以上城市;(2)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3)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4)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区;(5)毗邻县(市、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