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状况评估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供热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月报告制度,并对供热成本、设施、设备和收益进行监测评估,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报告呈报本级政府;供热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六、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管理。供热企业提供的热源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的用热标准,除在本采暖期退还热费外,要在下一个采暖期整改,确保热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标准有异议的,供热企业应提供测温服务。
(二)加强室温检测中介机构建设。建立具备室温检测中介机构为热用户提供中介服务,负责受理热用户的供热投诉和室内温度检测工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室温检测的核准确认。
七、供热执法监察管理
(一)加大供热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每年采暖期前,各供热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向热用户进行宣传。
(二)供热市场监察执法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供热经营企业推迟或提前停止供热行为和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供热服务行为;依法查处用热方私改乱接供热设施,擅自排放供热用水,以及造成混水事故等损坏正常供热的不法行为;各供热企业要密切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
八、供热市场退出管理
(一)市场退出条件评估管理。属热电联产供热的企业退出供热市场,要按《特许经营协议书》规定,在采暖期结束后,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属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符合退出条件的,原企业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重新确定供热单位。
(二)临时接管。根据国家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企业违背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质量连续两年下降10%的、热用户投诉量超过30%的、企业热费收缴率低于70%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临时接管预案,终止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政府临时接管措施,组织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恢复正常供热经营活动。同时,启动对接管企业的评估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