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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地面辐射安装工程管理。凡从事地面辐射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否则,将依据《吉林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私自拆改供热设施的产权人,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将依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产权人拒不改正的,供热企业可不予开栓供热,对其它热用户造成影响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三、分散锅炉房热源整合接网和既有采暖楼并网管理
  (一)分散锅炉房供热单位热源整合管理。市区参加供热经营的单位在市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要在2-3年内取消锅炉房,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统一供热;在市集中供热管网以外的,采取热源重组集约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入经营和在现有分散锅炉房供热单位中选择有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组建区域锅炉供热集团,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
  (二)既有采暖楼并网管理。凡被列入取缔锅炉供热并网的,必须进行分户改造和楼前安装热计量表;入网及分户改造费用,按棚户区标准执行。
  四、供热市场准入管理
  (一)供热特许经营合同管理。供热企业取得供热资质后,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国家建设部统一规范的《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交纳履约保证金,方可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二)市场准入管理。凡签定《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的企业,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五月份,供热单位应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对超过规定年审期限未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予以吊销《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城镇供热市场监管。依法规范供热设施转让和委托经营,严厉查处擅自供热行为。凡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均须重新登记并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经登记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对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擅自供热的企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五、供热企业安全运行和经营状况评估管理
  (一)安全运行及事故处理。对热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实行上报和备案制度,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运行计划、设备检修计划,设备完好率要达100%。对突发供热事故,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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