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证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规划
(一)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委、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组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新建热源点和供热工程项目的立项经批准后,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供热经营企业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协调建设、环保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严控制分散锅炉房供热工程的建设。
(三)城市热源点管理。各热源单位要将热源生产能力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热源的统一管理。用热单位使用城市热源的,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企业应与热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后方可开栓供热;原有锅炉房供热的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各类供热工程立项管理。供热项目确定以后,供热企业应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前期论证、评估和评审后方可立项。
(二)供热工程建设管理。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详细规划设计,供热专项规划应经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供热系统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温控阀,支、干线供热管网必须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保温。对于未按要求设计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阀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开工手续。
(三)对已办理供热配套工程审批手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做好入网单位的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供热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进行专项供热竣工验收。
(四)分户改造工程管理。供热经营企业进行分户改造时,要结合楼内热网系统运行状况和供热质量,分期分批有计划改造。在改造前,供热企业要将改造方案和设计图纸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采用水钻打孔,并及时处理改造时出现的问题。户施工时间为1-2日,栋楼施工时间为一个月,并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完成;工程结束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