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滨海公路建设财政借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滨海公路建设步伐,确保按时、优质、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市滨海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葫芦岛市滨海公路建设财政借款管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葫芦岛市滨海公路建设财政借款管理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五点一线”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我市滨海公路建设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为规范滨海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合理确定借款比例,根据市政府颁发的《葫芦岛市滨海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滨海公路工程实际情况,本着绩效考核、兼顾公平的原则,现就我市滨海公路建设财政借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专款专用
滨海公路建设借款依据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入等情况确定借款比例。滨海公路工程借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他用,所有借款专项用于滨海公路建设。
二、明确借款范围
此次借款属于市政府与沿线各县(市)区政府的借贷,借款资金按市政府要求,按期返还。借款时间原则为一年,具体时间按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执行。借款手续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此次享受借款待遇的是沿线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滨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单位,省招标的500米以上大桥不享受此借款。
三、按比例实行借款
借款原则上按滨海公路沿线各县(市)区辖区内开工建设里程,每开工建设1公里,借款100万元,未开工建设的,每公里借款80万元。滨海公路市区与新港连接线段提供借款5500万元,做为工程建设费用。
四、规范审批程序
由市滨海公路项目办根据借款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包括借款协议)。
我市滨海公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