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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拆除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7、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市建委与各级新闻管理部门和传媒机构配合,做好整治违章建筑宣传和动员工作。

  8、市信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负责与省政府信访部门汇报和沟通,做好信访和解释教育工作。

  9、司法机关负责强制拆除前的证据保全等相关公证工作。

  10、法院负责被拆除对象起诉案件及时审理工作,保证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11、电业部门负责违建拆除前的供电设施拆除工作。

  12、规划、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和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果农、渔民看护房以及违章建筑附属物合法性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拆除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6月4日-2008年6月24日)

  各有关执法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分工,采取张贴通告、印发传单、出动宣传车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同时与新闻媒体配合,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海滨规划区内的宣传由市城管支队实施,连山区、龙港区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宣传。

  2、调查取证阶段(2008年6月25日-2008年8月29日)

  (1)调查摸底(2008年6月25日-2008年7月15日)

  市政府责成市城管支队、连山区、龙港区按各自管辖范围全面调查此次专项行动区域内违章建筑,并登记造册。

  (2)立案(2008年7月16日-2008年7月30日)

  对应拆除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各类违章建筑按法定程序立案(立案由市规划局实施,各负责拆迁单位于7月16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上报市规划局)。

  (3)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29日)

  对批准立案的违章建筑由规划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城管部门配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市规划局在7月30日前将立案书下发至各相关拆迁单位和个人)。

  3、案件处理及送达阶段(2008年8月30日-2008年11月3日)

  市规划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应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各拆迁单位应将需听证、陈述、申辩相关材料在案件处理决定前上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各类违章建筑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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