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及其职工非本人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允许按照自由职业人员的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仍在岗临时工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单原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后,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2号)精神,从2000年开始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户籍临时工参保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单原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后,按照《
劳动法》施行之日起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用工流动性较强的行业,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建筑、运输、餐饮、服务等企业,应由企业申报,社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之后,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核定缴费。
八、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合同期满,继续在本市其它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转移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企业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返乡不再到城镇企业工作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预期规定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自愿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本人可自愿申请提前一年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可按自由职业人员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