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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问题

  根据《中共葫芦岛市委办公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委办发〔2008〕16号)和《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全体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地处乡镇的企业(含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关系,其从业人员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三、从未参保并经确认不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职工(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凭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本人凭单位或社区证明、本人档案),由本人申请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1992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离开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未再就业的人员,可申请以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凭本人档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从实行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制度之月起(1998年),按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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