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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三)具体要求
  各市建委(建设局)应主动协调本地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这次抗震普查工作,已完成抗震鉴定的工程,可进一步核实、补充后统一上报。各地要根据普查情况认真匡算抗震鉴定加固资金,并根据工程产权情况提出加固资金来源和实施鉴定与加固存在的具体问题。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烈度区市、县的所有普查数据,其他市、县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普查数据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其他普查数据于2008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普查情况建立城市抗震防灾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三、加大力度,推进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编制和实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加强城乡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深化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城乡抗震防灾规划的有效实施。已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县、区,要抓紧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进行全面修编,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烈度区的市县要于2008年年底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的修编工作,其他地区要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并尽快将抗震防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切实提高城乡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各市要将编制和修编计划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四、加强监管,确保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不仅是抗震防灾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要把抗震设防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项目选址要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开活动断裂带等不利地段;勘察单位要确保工程勘察资料准确、可靠,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等成果资料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应优先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两层(含两层)以上教学建筑、幼儿园、医院建筑不得采用砌体结构、预制板;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要严把抗震审查关,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图纸施工;监理单位应按抗震要求严格监理;质监和验收单位要将抗震设防作为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不得交付使用。
  要严格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他工程可纳入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烈度区的建设工程,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通过层层把关,切实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确保抗震设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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