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7. 企业有关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8.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
9.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者出租方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10.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有效期延期,需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报送,由各市建委(建设局)审验原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五、时间安排
省建设厅受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和有效期延期申请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09年6月1日止。2009年8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未经核定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版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其他事项
1. 过渡期内,依据102号令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或申请企业分立,经核准后将直接换发新版证书,无需再申请办理核定换证;
2. 提倡有条件的企业直接申请核定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暂达不到158号令及《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但符合102号令规定标准的,可先申请有效期延期,截止日期前具备条件时再申请核定换证;
3. 截止日期前仍达不到158号令及其《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企业,可申请降级核定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4.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律纳入158号令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未换发新版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按首次申请办理;
5. 各市建委(建设局)要认真组织核定换证和有效期延期工作,认真把关、严肃纪律,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在申请表初审意见栏中注明各项指标、明确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无需另行公文。省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各市上报材料的通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