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
(鲁建建字〔2008〕3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顺利过渡,根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对原依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核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范围
纳入此次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的,为2007年7月前依据102号令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包括建设部核发的甲级资质和省建设厅核发的乙级、丙级资质。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在本次换证和延期范围内。
二、审核标准
申请资质核定换证,达到158号令及《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核准换证之日算起。
申请有效期延期,达到102号令规定标准的,旧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09年7月31日。
三、组织实施
1. 由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辖区所有在核定换证、有效期延期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2.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向所在市建委(建设局)提出核定换证或有效期延期申请。
3. 各市建委(建设局)经初审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后,注明初审意见,统一将有关材料报省建设厅。
4. 有效期延期申请,及核定乙、丙级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申请,由省建设厅完成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核定甲级专业资质的申请,由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发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资质核定换证,需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单独成册)及相应电子文档,格式见建市〔2007〕190号文件,可登陆山东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专栏下载模板填写;以及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单独成册报送,由各市建委(建设局)审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