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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以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基础,严格信贷市场准入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在新建项目贷款评估、审查、审批过程中,要重点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是否通过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通过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是否符合本区域整体规划和污染排放指标要求。对违反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和对不能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及项目的信贷需求的予以“一票否决”。
  各金融机构要将企业的环保信息作为授信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对有环保违法信息且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必须严格信用等级评定,不得增加授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信方案;要重点审查环保审批程序的依法合规性,对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等不符合相关审批要求的项目要坚决否决;对新建、在建项目,其环评报告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前,一律不得提供融资,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对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要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核查企业的环保信息,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审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环保政策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对于化工、印染、造纸、酿造行业的小企业融资需求,必须进行生产技术流程的严格审查和现场勘察,认真查验企业的环保检测报告,不得擅自放宽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行业情况变化,人民银行将及时指导和调整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在积极进入类和适度进入类行业贷款合理增长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限制进入类行业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贷款增长速度,对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客户和项目,一律不得介入或增加融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属于限制类项目,一律不得增加融资;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各类融资支持(含低风险业务)。
  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各金融机构、环保部门要建立金融环保长效合作机制,跟踪监测辖内新型清洁发展机制(CDM),对辖内企业参与碳交易、排污权交易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馈。对制定行业限额的行业,通过加强行业内客户结构调整的方式,优化客户结构,控制信贷不稳定增长,防范和化解行业集中风险和政策风险。
  三、进一步改善和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信贷服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的重大工程和环境治理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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