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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86号 2008年6月16日)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
  市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市人行、环保局、银监分局 2008年6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金融对优化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绿色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充分认识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制衡作用,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科学分析企业、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创新信贷机制,提升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金融优质高效协调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绿色信贷”建设总体要求,以符合国家环境管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要求为信贷投入的重要标准,合理有效地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环保产业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资源、生态环境损耗,在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同时,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环保合规和“绿色信贷”工作,认真遵守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面建立健全环保依法合规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因贷前调查失实、审查审批失察等造成向环保违法违规企业项目提供融资的人员,要从严处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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