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村企挂钩帮扶行动,实现双赢发展。实行企业属地就近挂村制度,排出规模以上企业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开展挂钩帮扶,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参与、政策激励、以工支农、合作共赢”原则,结合挂钩双方实际,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合作开发、产业推动、商贸带动、招商引资、发展指导、公益捐助、帮扶济困等多种形式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帮助发展村集体经济。企业捐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可凭各级扶贫部门及省、市委驻县扶贫工作队出具的专用捐赠票据,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对投资或捐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市、县(区)各级在安排企业发展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科技项目,及评选先进企业、先进个人时,要优先考虑挂钩帮扶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企业家。促进南北挂钩帮扶,对吸纳农村贫困户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的新办转移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电费综合补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优惠。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要在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原料供应等方面对帮扶企业给予支持。
(六)实施社会救助覆盖行动,提高保障水平。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消除绝对贫困的序时要求,采取倒排法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按时达到脱贫标准。在省财政投人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落实社会救助措施,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工作。将农村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按规定需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患重病大病的,要及时予以救助。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农村困难群众,以及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各级政府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加大对贫困农户的法律援助力度,按规定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孤儿的各项帮扶措施。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外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生活救助。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逐步调整供养标准,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脱贫攻坚工作责任机制。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是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硬任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承担第一责任。各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结对帮扶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包保责任制,不脱贫、不脱钩。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把脱贫攻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脱贫攻坚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出安排,实行目标管理。有脱贫攻坚任务的村和贫困农户要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自加压力,激发动力,争取早日实现脱贫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