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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审查基层局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齐全的案件予以接收,并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二)审核重大案件材料内容,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维持原有审理决定、要求补充证据或者重新调查、变更原有审理决定、调整执法文书内容等初核意见;
  (三)依照执委会制度规定,提请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作为执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提交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的重大案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具体工作按照执委会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复核范围

  第九条 市局复核的重大案件包括:
  (一)涉案税款总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违法性质严重、影响范围较广的案件;
  (三)市局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市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年度重大案件的复核范围。市局对重大案件复核范围未作出重新调整的,按照原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执委会合议审理的重大案件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一律由基层局法制部门或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第四章 复核程序

  第十二条 经基层局执委会审议后,对达到市局复核标准的案件,应当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提请书》及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二份),连同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材料、稽查报告、审理报告、检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市局稽查处。
  除基层局依照本办法上报复核案件外,对于市局认为有必要复核的其他案件,由市局执委会办事机构向基层局出具书面调取案件通知,基层局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市局稽查处。
  第十三条 市局稽查处接到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对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证据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案件材料及证据资料齐全的,履行案件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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