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98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局)对全市地税系统范围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复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下称重大案件)复核,是指市局对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以下统称基层局)调查终结,已形成本单位处理意见且符合重大案件复核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依法实施的审核、复查活动。
第四条 对重大案件的复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案件复核实行基层局审理、市局复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复核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局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执法委员会专业会议负责复核重大案件。执委会工作会议和执委会专业会议的工作程序按照市局相关规定执行。
执委会工作会议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时,由执委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相关局领导、提请部门、成员单位及执委会办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执委会工作会议和执委会专业会议复核重大案件时,提请案件复核的基层局主管局长、法制(审理)科长及检查科长应列席会议,并向会议说明有关案件情况。
第七条 市局稽查处负责重大案件的初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