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非居民企业税务资料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各项原始税务资料,认真记录相关台账。
第五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及其代理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资料要按户建档保管。非居民企业的基础征管资料档案包括非居民企业认定、税务登记、备案、征免税的管理、申报纳税、售付汇资料等。
第五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变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等后续资料应收录到分户档案中。
第六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和相关附表项目上报省局。
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
附表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征税、免税、不征税情况统计表》、《预提所得税统计表》、《从事承包工程作业以及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统计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境内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日常管理台账类(略)
①《非居民企业税务备案台账》(略)
②《非居民企业征税、免税、不征税情况台账》(略)
③《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管理台帐》(略)
2.统计表类(略)
①《非居民企业征税、免税、不征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