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税费优惠
12.积极建设创业园。每个省级开发区都要建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创业园,并制定支持创业者的配套优惠政策。尤其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免租厂房,支持初期创业者创业。各类用于扶持开发区、集聚区建设的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创业园建设。
13.鼓励创办服务型企业。对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上商店”,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通过开办网络信息交易服务平台取得的收入,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鼓励发展“三来一加”。在六县和贾汪区农村凡利用自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免收工商、税务登记费。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奖励,免征地方性规费。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优先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予以支持。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15.设立创业货款担保基金。设立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初始注入财政资金6000万元,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创业者贷款提供担保;各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原则上各县(市)不少于1000万元。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实现资源共享,经济、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方便。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担保、抵押、典当等机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每年安排二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放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17.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都要积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非盈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