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7.倡导高校毕业生开拓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免费为创办、领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8.引导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帮扶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以上给予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项目不包括残疾人从事个体客运。
10.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投资所在地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11.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县级以上科技主管理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对入驻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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