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18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制定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九月九日
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考核管理,规范执法考核奖惩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根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8〕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纳入系统考核的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按月根据己确认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信息(包括计算机自动生成和人工追究信息)进行奖惩。
第四条 系统考核奖惩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单位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及本国税系统的税务执法考核奖惩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系统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执法考核奖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每年年终后,各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应根据全年的系统考核结果,结合各执法岗位工作量,对本单位全年系统考核申辩调整前无执法过错(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和系统自身的原因致使系统显示为执法过错的情况,下同)的执法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为表扬、通报表扬、嘉奖。经济奖励为适当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