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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拆迁补偿资金发放须由负责项目拆迁的业主单位报县开发建设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八)建立失地农民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在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失地农(居)民,未达到农村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拆迁业主单位(拆迁人)签署意见,县拆迁办核实后报县开发建设搬迁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县民政部门予以办理有关低保手续。
  四、拆迁期限
  (一)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 工作。其中选择异地过渡的被拆迁人,从搬迁完毕之日起发放临时过渡费。
  (二)超过拆迁公告期限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拆迁人,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
  五、提前拆迁奖励办法
  (一)住宅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规定时间拆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房屋基本户)奖3000元,公告期满30天后(不含30天)搬迁的,不发给拆迁奖励费。
  (二)非住宅户: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达成拆迁协议且从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逾期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不发给拆迁奖励费。
  六、房屋拆迁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2、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权属权源证明;
  3、户口簿或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所有权人需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
  5、设有抵押权房屋的,须提供抵押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裁定)书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发布拆迁公告→现场办公→政策解释→委托评估→协商补偿安置→签订拆迁协议书→交证、验证、公证→领取首次拆迁补偿安置费(80%)→搬迁完毕→领取拆迁补偿安置余款(20%)→办理终结。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发布拆迁公告→现场办公→政策解释→委托评估→协商补偿安置→签订拆迁协议书→交证、验证、公证→临时异地过渡。安置房竣工后,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30日内结算楼房价格→办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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