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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
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搞好我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针对目前拆迁工作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陵府[2005]191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陵府[2005]190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屋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拆迁管理模式,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房屋建设向空中发展的原则,确保完成我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
  二、拆迁范围
  县城区域的项目建设范围内居民(村民)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
  三、补偿安置办法
  (一)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评估价格确定用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划宅基地迁建是指拆迁人在安置区内给被拆迁人划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建房。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因素,以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住宅被拆迁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划宅基地迁建和房屋产权调换三种方式。非住宅和尚未建房的宅基地被拆迁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被拆迁人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宅基安置地的价格,由拆迁当事人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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