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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一条 收回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各集体经济组织在九十年代已领取土地征地款的,补偿安置费按每亩3450元给予重新补偿;未领取征地款的,补偿安置费按《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陵府〔2005〕191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新增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陵府〔2005〕191号)执行。
  第十三条 虾鱼塘土地按照挖塘前原状地类给予补偿安置费。
  第十四条 土地的性质、地类、面积、等级及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

第四章 补偿安置费分配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给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由各集体经济组织与县清水湾赤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书。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经2/3以上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县清水湾赤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英州镇或新村镇政府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补偿分配方案,按人口统一分配,也可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开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安置劳动力的专项资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得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给村民个人部分不得少于70%,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提留款比例由2/3以上的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提留款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经2/3以上村民成员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方可使用,并张榜公布使用情况。严禁将土地补偿安置费出借、私分和挪用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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