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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处置清水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清水湾开发建设步伐,保障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参照《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琼府办〔2006〕77号)文件和香水湾补偿办法,制订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清水湾的土地征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林场和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由县清水湾赤岭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参照《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组织协调解决。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收土地提出无理的补偿安置要求。

第二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国有土地性质不改变,区分不同的土地权属,不同的地类执行不同的补偿标准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200米海防林线内国有土地不予补偿的原则。
  第八条 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九条 补偿安置费严格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 完善补偿安置费分配使用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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